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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3-07-16       

  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编委职责 

  鄂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上级编委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按照上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审定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各区(开发区)、乡镇、街的机构改革方案。 

  (四)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市直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市直部门与各区(开发区)、乡镇、街的事权划分。 

  (五)审定全市(含区、开发区、乡镇、街)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含内设机构)的设置、撤并、调整和更名;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 

  (六)分配、管理经省下达的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市直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七)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及相关管理。 

  (八)审议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协助管理中央、省在我市垂直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听取市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市编委会会议议决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编委会议制度 

  (一)市编委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按规定处理,由市编办承办。 

  (二)市编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编委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就重要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一事一议。 

  (三)市编委会会议由市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市编委会会议的人员为市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市编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替代。 

  (四)市编委会会议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主要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市编委成员,其中重要议题原则上应在上一次会议上予以明确。对涉及副县级及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升格、撤销以及副县级及以上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经市编委会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再按程序报上级编委审批。 

  (五)凡属市编委会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市编办研究审核,列出建议议题,经市编委会主任审阅确定后,提请市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六)市编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予搁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审后再作决定。 

  (七)市编委会会议讨论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市编委办公会议由市编办负责通知并作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1、市直国家机关(含开发区、街办)、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的;区、乡镇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设立、调整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均应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请示。 

  市编办受理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进行调研,拿出初步意见,报编委会专题研究,由市编办负责发文。 

  2、市直(含开发区、街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前提下招录、遴选国家公职人员,调入选调生、安置军转干部,均应向市编办专题请示,经编办核准报市编委主任审批后,下发《允许用编通知单》,有关部门凭《允许用编通知单》办理手续。 

  3、区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人员的,由区编办向市编办专题请示,经市编办核准报市编委审批后,下发《允许用编通知单》,凭《允许用编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 

  4、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允许用编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市直单位增加人员一般应先行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5、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实行定编定岗到人实名制管理。对超编人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工资晋级、年度考核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手续。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任命领导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四、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一)经市编委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以市编委会文件行文。 

  (二)经市编委会会议审议和审核,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市直机关、区、乡镇街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市编委会会议审定,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四)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宜,由市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市编委会名义行文的,径送市编委会主任签发;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五)市编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编办按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其中需要行文的,由市编办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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