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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3-07-17       

  鄂州政办发〔2010〕4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鄂州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本市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承办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申报工作;负责各种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接待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和伤残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福利院建设。 

  (七)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及社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九)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及服务工作。 

  (十)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边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城市孤老、孤残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殡葬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非法公墓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儿童收养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五)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和年检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及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协调办理议案、提案和行政复议;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办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社团的年度检查;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市以下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指导市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承担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 

  (三)优抚军休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督促检查各项双拥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各项优抚政策;负责革命烈士的申报和褒扬工作;承办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申报工作;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及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和伤残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军休所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负责军休政策咨询,处理来信来访。 

  (四)复退军人安置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律、规章、政策;负责安置保障金的筹集和使用,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承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法律、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临时生活安置和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及社会救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 

  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制订村民自治示范区、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创建模范社区居委会活动。 

  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图的监制;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和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查地名资料;负责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的清理、整顿和管理;负责全市和市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地标的管理。 

  (七)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调老年人福利和康复工作;贯彻实施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指导基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和年检工作。 

  贯彻实施殡葬管理、儿童(含社会弃婴)收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制止非法公墓的经营活动;指导殡葬管理所的建设。 

  (八)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民政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编制和管理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级民政事业费收支预算、分解下达各项民政事业费专项指标;编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并对基建项目进行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负责局系统出国、出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十)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事业编制1名。  

  工勤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鄂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外市驻鄂州企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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